《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碰瓷”行为及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此时机动车驾驶者需要举示相应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可在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记录相应碰撞情况。当遭遇“碰瓷”时,可告知“碰瓷者”自己车辆上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并且立即报警,请求交警调查处理;在确定责任前不与碰瓷者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了,拒绝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