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合伙经营游泳池业务,并签订《合伙协议书》。A先后投资了32万,协议中约定在2018年X月Y日前返还A 25万本金。泳池实际由B主要负责经营,合作期届满后,B告知A投资款全部亏损。A委托本律师起诉,我们经审查有关合同材料,认为该约定属于保底约定,B负有返还义务。诉讼过程中,B的代理人提出,该条款为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我们通过查找相关判例,向法院提出个人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保底条款无效的规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该保底条款有效,B需向A返还投资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