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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欠债,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二次抵押给自己的女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实际支付。债权人乙知道后,委托我们起诉,我们经了解案情后认为,甲为逃废债务,与其女儿串通将涉案房产二次抵押登记,虚构债务,变相恶意转移财产,使债权人乙的债权落空,减损了债务的清偿能力,符合《民法通则》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故接受代理,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经过我方努力,两次开庭,多次论证,最后,法院认定甲与第三人的抵押行为无效,判决甲与第三人共同注销房屋的二次抵押登记;甲向原告乙赔偿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