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郭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XX所有的苏B×××××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XX要求对苏XX所有的苏B×××××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苏XX所有的、现停放在睢宁县辉XX院内的苏B×××××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辉XX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