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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作者:李林辉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1次举报


一、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有,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示违约;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等法定的事由。

当事人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如何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在民诉法上叫做提起确认之诉。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一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继续有效。

  三、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李林辉律师,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职业履历:法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