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成立主要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三)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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