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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因什么而改变

作者:李林辉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4次举报


一、要约的效力因什么而改变

  合同编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效力因什么而改变

  二、要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的成立主要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三)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李林辉律师,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职业履历:法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