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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洪XX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睿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2月16日,原告看到被告张贴的商铺转让广告,经与被告协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告支付商铺转让定金1,000元。在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前,原告的父亲通过微信语音聊天的方式与被告协商,表示商铺转让款70,000元,先支付被告一半,等与房东面谈后,再支付剩余商铺转让款,被告通过微信语音聊天回复表示房东一定会和原告见面,并表示原告不用担心与房东见面后,房东不会将房屋租赁给原告。同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将位于阿克陶县和XX商铺(面积60平方米)于2022年2月17日转让给乙方使用;第二条,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22年8月31日止,年租金为35,000元,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第三条,转让后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等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其他归乙方所有;第四条,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两次支付甲方转让款70,000元,转让款包括甲方交付丙方押金,乙方退租有权向丙方索取押金;第五条,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甲方处签字并捺印,原告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背面注明:“不包括屋内实物,交过房子,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因案涉房屋房东不在本地,被告于2022年2月17日19时左右与房东妻子通过微信语音聊天方式,告知其已经将商铺转让的事实,并表示其已经告知原告续租房屋的租赁费为每年35,000元。房东妻子通过微信语音聊天回复:“税钱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啊,房租就35,000元,他要租就租,不租就算了”。后被告将其与房东妻子的微信语音聊天给原告听后,原告的父亲于2022年2月17日晚21时15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商铺转让款30,000元。2022年2月18日,原告父亲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发送信息,表示为了避免纠纷,希望被告将房东的姓名及电话告知原告,其要向房东核实情况。被告通过微信语音回复让原告不必担心,称房东回来后会和原告面谈。2022年2月22日,原告父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剩余商铺转让款40,000元。因原告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11时48分通过微信方式将房东妻子的电话告知原告父亲。同日晚上22时,原告的父亲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再次向被告表示希望被告与房东沟通好房东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被告没有回复原告。2022年2月24日11时59分,经原告父亲与房东妻子通过电话方式沟通,房东妻子表示因与被告的房屋租赁期限未届满,故不能再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对被告将商铺转让给原告后,原告续租其房屋的事实并不知情。因与被告沟通无果,原告父亲于2022年2月24日15时左右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案涉房屋房东到达现场,其表示只能与原告签订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止),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其将收回房屋,原告父亲表示不同意,公安民警告知原告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2月24日下午16时21分,被告将原告支付的1,000元定金以微信转账方式退还原告。

同时查明,2017年8月29日,案涉房屋房东与被告儿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房屋租赁费为22,000元。2018年8月后至2021年期间,案涉房屋房东与被告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每年按期向房东支付房屋租赁费。

另查明,本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原告为此支付保全保险费210元、交纳申请费7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店铺转让合同》一份、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五张、通话录音光盘两张、保全保险费发票打印件一张;有被告提交的《店铺转让合同》一份、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两张、《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视频录像光盘一张、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和被告提交的《证明》,经审核,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其关联性不予采信。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是否应依法予以撤销;2.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商铺转让款70,000元。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17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现原告主张因被告隐瞒事实,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17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在未与案涉房屋房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口头承诺原告案涉房东在与其房屋租赁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止)到期后,会与原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且被告未及时将房东联系方式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理解上、事实上存在较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商铺转让款70,000元。虽然案涉房屋房东在原告报警后表示同意与原告就案涉房屋签订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止),但因该结果不是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时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依法撤销与被告于2022年2月17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70,000元商铺转让款的诉求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17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依法予以撤销,故被告应依法向原告返还收取的商铺转让款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21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视为原告放弃该项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17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商铺转让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告赵X与被告XX2022年2月17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

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赵X商铺转让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实收775元),申请费720元,以上共计1,495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睿律师.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多年.承办了大量建筑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喀什
  • 执业单位: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3120********2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