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周庆丰(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本案作为被告律师。
一、案情概要(隐去当事人信息)
原告(投资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与被告(经营剧本杀店铺的被投资方)因投资分红产生纠纷。原告于2025年6月签订《分红协议》,支付投资款200000元,约定享有店铺10%的净利润分红。后因店铺持续亏损,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其签约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请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并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接到案件立即委托本律师介入此案,本律师提出以下核心抗辩思路:投资系原告主动提出,原告多次在微信中表达投资意愿,并非被告欺诈诱导;原告对投资风险知情,被告多次提示"投资都有风险""考虑清楚",原告亦多次表示理解;原告已成年后追认协议,签约后原告多次要求查账、要求分红,并表示"亏钱认亏做啥子都有亏",构成对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追认;被告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主动向原告发送经营账目截图;店铺已清算并部分退款,被告于2026年3月向原告转账10000元,原告已接收。裁判结果: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分红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二、代理心得
(一)微信聊天记录是本案胜诉的"定海神针"
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不是书面合同本身,而是双方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从2025年4月原告首次提出投资意向,到6月签约、7-9月按月查账、11月讨论经营、次年1月谈及撤资、3月完成清算——完整的聊天记录链清晰还原了原告从"主动投资→知情风险→实际履行→接受亏损→接收退款"的全过程。这提醒我们: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务必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存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截图等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往往超出预期。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等于"合同当然无效"
原告签约时确实未满18周岁,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认定原告成年后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本人追认,且"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原告本人在成年后对《分红协议》的追认,当然产生使效力待定的《分红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本案让我深刻体会到:年龄瑕疵并非不可治愈。只要对方能证明相对方在成年后以实际行为认可了合同,法院倾向于保护交易稳定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三)"欺诈"的举证标准极高,原告几乎不可能完成
原告主张被告虚构投资总额(称30万实为5万注册资本)、隐瞒亏损、承诺"躺着赚钱"。但法院逐一驳回:注册资本5万与实际投资30万并不矛盾,法律允许股东实际投资额远超注册资本;被告多次明确告知"投资都有风险",原告也多次表示理解;所谓"躺着赚钱"无任何证据支持。心得:实务中,"欺诈"是最难被法院认定的撤销事由。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区分"商业判断失误"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前者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后者需要有虚构事实+故意+因果关系的完整证据链。
(四)值得反思
今后在沟通中应更加严谨,避免任何可能被曲解为"保本承诺"的表述,尤其面对年轻投资者时更应如此。
三、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投资+经营亏损"引发的合同纠纷。最终胜诉的核心在于:电子证据完整还原了交易全貌,原告成年后的追认行为堵住了效力瑕疵的缺口,而"欺诈"主张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此案也提醒所有市场经营者:与未成年人签约务必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与任何人合作,务必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对方。
以上就是本代理律师亲办案件中的心得及感想,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规避风险。
周庆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