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相信很多很多的俊男靓女回家又经历了一波相亲大潮!
相亲两人看对了眼,聊着聊着就可以谈婚论嫁了。
那么问题来了,现在订亲、结婚,彩礼和三金是少不了的。如果彩礼、三金给了,但是最后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很短时间就离婚了或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就离婚了,当初的材料、三金如何处理呢?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吗?女方有义务返还吗?
本文就上述问题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简单总结如下(顺便回答网友咨询,结婚一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和三金,否则不同意离婚,女方该怎么办?):
上海律师范文凯律师分析:
一、关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及彩礼返还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当然女方有义务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如果虽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也应当返还彩礼。
二、关于“三金”问题。
目前还没有对于该问题的明确法律规定,只能参考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方给予女方的“三金”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若不是为了结婚不会对女方进行赠予,一般可以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最后没有结婚,可以主张撤销该赠与。但是司法实践中,证明该赠与附条件存在困难且该赠予行为已完成,主张撤销也是有困难的。因此三金的问题,可以主张返还,但是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综合案情具体分析。
三、结婚一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和三金,否则不同意离婚,女方该怎么办?
已经登记结婚的,彩礼可以不予返还,但是如果是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主张返还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已经登记结婚,三金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可不予返还。
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女方可以起诉离婚。男方的主张由其提出反诉,由法院判决,男方负有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大家经常咨询的关于离婚后彩礼、三金问题的简单分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