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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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如何被认定为拆迁案件的同住人

发布者:范文凯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私人律师 |483人看过

案情回顾:朱某幼年时随父母迁入黄浦区某房屋,后因为其他原因搬离房屋,但户口于1994年8月迁入在动迁房屋中直至动迁,成年后朱某并未在动迁房屋内居住,朱某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房屋内户口除朱某外还有其余五人。

判决结果:朱某非同住人。

法律分析:朱某户籍迁入时其系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因其父母享有过福利分房,其并不能因户籍的迁入成为同住人,其成年后也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故其成年后也因居住不满一年不能成为同住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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