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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解释,破除高利率。

发布者:范文凯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86人看过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其司法解释的权利,再次就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距离上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时隔五年。

新闻发布会上肯定了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是也看到了实践中存在的乱想,套路贷、校园贷、职业借贷人屡禁不止。在新冠肺炎的冲击和国际贸易环境恶化的环境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会议上明确修订要点有三,即: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3、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明确下调借贷利率上限,修订的司法解释坚持了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仍坚持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破除了15年两线三区的规定。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废止了贷款利率,故本次参照LPR的标准,确认以2020 年7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故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如果有相关借贷争议尚未提起诉讼的,及时起诉,以免将来利率下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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