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定监护制度。
2019年5月23日,台湾《联合报》主编、皇冠杂志社创办人平鑫涛去世,享年92岁。
在平鑫涛去世前,配偶琼瑶女士称,平先生生前和她约定,两人要有尊严地死去,不要死不得。
所以,在琼瑶女士认为平鑫涛病危时,希望拔去平鑫涛的鼻胃管,让平鑫涛有尊严地死去。而平鑫涛前妻子女则认为:父亲只是失智,不是病危,应该继续治疗,不同意拔去鼻胃管。
琼瑶女士最后妥协,将最后照顾平鑫涛的事宜交给平鑫涛子女。
事实上,在平鑫涛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判断和表达时,法律上将这种状态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平鑫涛亲属对平鑫涛的照顾等,即是法律规定的监护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法律上不但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应该有监护人,也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资格和顺序。即: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监护人代其实施民事行为。
2、监护人资格:有监护能力;
3、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主要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人或组织。
在这里,“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人或组织”作为监护人有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没有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
2、被监护人的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均没有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对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均不信任。
如果具有或可能出现以上情况,或出于种种考虑,一个人可以在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前,在其有辨别和判断能力的时候,以书面形式指定意定监护人。
为满足以上需要,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前述规定,即是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辨认和判断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的特点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监护人的选任,监护事项的设定上,均由被监护人自己确定。
意定监护的核心是被监护人在自己有辨认和判断能力时,为自己选定监护人,并将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务交给指定的监护人处理,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
意定监护制度体现的是对人的自由意志和尊严的尊重,是公民意思自治的体现。
由此想到,如果平鑫涛生前有明确的意定监护声明或协议,也许在他病危时,是否拔去鼻胃管的争执,就不会那么激烈。
今天的你也许叱咤商场或官场,在社会和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但谁都可能有年老体弱、力不从心或因意外事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呼风唤雨的能力、失去你在家庭中的权威,或者如果你对法定监护顺位的监护人没有充分的信赖,你完全可以在自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形式设定未来意定监护人,或者和信赖的人达成意定监护协议,将监护事项进行托付。
二、意定监护人的设定途径。
1、自书意定监护人声明书或和意定监护人达成监护协议。
自己书写自己年老失智、失能时,由法定监护人中的后序亲属或近亲属,或其他人作为你的监护人,或和对方达成意定监护协议。
2、代书意定监护人声明书或意定监护协议。
聘请律师为你代书意定监护声明书,或意定监护协议,但最终须你在声明书上签名,或你和监护人共同在意定监护协议上签名。
3、公证意定监护声明书或意定监护协议。
由公证机构公证意定监护声明书或意定监护协议。
三、设定意定监护需要注意的事项
1、意定监护声明书或监护协议尽量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帮你书写,可以保证你意定的监护事项合法并能有效执行。
2、如果你有近亲属,你的意定监护声明书或意定监护协议应提前交给意定监护人或其他你信任的人,但要尽量保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3、尽量选择比你年轻、健康,品行端正的意定监护人,因为这样他才有可能完整地、不折不扣地实施你意定的监护事项。
4、如果出现你选定的意定监护人可能在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不能履行你意定的监护职责的情况,请及时撤销意定监护声明或意定监护协议,及时重新指定意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