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经常会有个人或者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接收款项。有这种情况的注意啦,以后千万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果他人涉及诉讼,出借自己账户的人不但会自己陷入诉累中,还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78号再审申请人刘洋与被申请人岳桂珍、刘志国、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可二审法院判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用于郭翠萍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刘洋名下曾有多套家庭出资购买的住房,刘洋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审判决刘洋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518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啦,不要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