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动产之上存在多项他项权的清偿顺序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752人看过

同一动产之上,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多个质权人、留置权人,那么对各个权利人的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1,留置权绝对优先:《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有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此处所述的登记特指抵押权备案登记,交付特指设立质权时的交付行为,也就是说抵押权与质权出现竞合时,按照质权与抵押权生效或公示在先判断由哪个权利人受偿;同时动产抵押权是依照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即生效,但如果缺少公示行为,其抵押权即使在质权前成立,亦不得对抗质权人权利;同时,动产的质权以出质人的交付行为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仅是达成质押的合意,且该合意早于设立抵押权之前,但并未实际交付动产质权未生效,那么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414条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