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只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条件之时即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起点,故其申请前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补发。不及时让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将致其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依法获取应当获取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