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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605人看过

在日常接待劳动纠纷方面的咨询的时候,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无法自主准确说明或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沟通别的劳务关系或承揽合同关系等,下面结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大家介绍法律上是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

第一种情况,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一种情形就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因没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载体证明,所以在具体认定时,需要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任何劳动纠纷解决的前提是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也即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这个认定对劳资双方而言都是很重要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作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高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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