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请求目标公司减资具有可诉性吗?
关于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议焦点:
1.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是否具有可诉性?
观点一:可诉,因为减资是股权回购的前置程序,所以默认在签订回购条款时,也默认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为履行“对赌”协议而减资。投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
观点二:不可诉,公司减资程序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不宜介入。能介入,也不能强制执行。
2.目标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定向为投资方增资是否具有可诉性呢?答案是不具有,该事项属于公司自治事项,人民法院不宜介入。因为即便判决强制履行,如果公司不履行相关的增资程序,那该判决也得不到履行,也不能强制履行或者代替履行,故司法不宜介入。
3.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利润的举证责任,应由投资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目标公司有可以分配的利润。目标公司如对此反驳,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