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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的“离婚冷静期”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1人看过

    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双方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经过两个“30”天才能结束婚姻关系。当双方第一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需要经历第一个“30”天,在这30天之日,如有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在第一个“30”天之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则进入第二个“30”天,在这30天内,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结束;如果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申请发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文章整理自: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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