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是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意思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常见的如公文、合同、借条、公司章程等。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相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数字、画面、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一是表现形式以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的多样性。二是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应当注意的是,可供人们认识和理解的内容,不是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或符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通常不被人们使用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想。如果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
摘自《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