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合同效力,我们先来看一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某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某有限公司、陆某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的裁判要旨:......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这一标注也被新观点代替,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不再被认定为无效,具体为何,关注下期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