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尤其在募集资金时,“对赌协议”一词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我们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中与投资方对赌的主体包括:
1.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目标公司
3.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
所谓与目标公司对赌,指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目标公司从投资方融资,投资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实现双方预设的目标时,有投资方给予目标公司奖励;相反,由目标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同时向投资方承担金钱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