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一种反映内心情感的艺术,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不可估量,不仅可以陶冶情操,还可以缓解紧张的生活,让人精神愉悦。
然而,国内音乐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其中有大量侵权是源于对音乐权利内容的不当认识和对授权取得的错误操作。
比如:不久前,岳XX称曾事先与《牡丹之歌》的演唱者蒋XX沟通并取得《牡丹之歌》的词曲作品之改编和表演授权,如果传闻属实,岳XX可能尚没有获得合法的词曲授权。因为,词曲作品的改编和表演授权应由《牡丹之歌》的词曲权利人授予,表演者如果不是词曲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其并无权利去授权他人使用词曲作品。这个就属于“对音乐权利的不当认识和对授权取得的错误操作”。
因此,了解音乐中的权利内容,有利于提前知悉音乐使用所需的各种权利授权,可以更好的与相关权利人合作,也可以提前避免不必要的侵权及相关风险。
词 曲 著 作 权
词曲作品著作权为创作者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词曲作者对其原创曲作品和/或词作品享有著作权,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利二大类别。
著作人身权利,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利,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利的对称,指作者或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词曲著作的人身权利
发 表 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 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 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词曲著作的财产权利
复 制 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 行 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 租 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 览 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 演 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 映 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 播 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 制 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 编 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 译 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 编 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其 他 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注:不要小看这个权利,网络直播使用词曲就会用到此权利)
表 演 者 权
演奏或演唱不仅是对词曲的使用,也包含了表演者的技巧、艺术能力,加入了表演者自身的情感、理解等去创造性的演绎词曲,不同的表演者会给同一词曲赋予不同的艺术效果,因此,法律为表演者的表演赋予了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属于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由于表演者的表演仅限于对词曲作品的表演,不能脱离词曲作品而独立存在,所以,表演者权的权利范围也相对有限: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建议特别注意:表演者权与表演权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者权利主体、权利性质均不同
表 演 者 权
表演者权是表演词曲作品的表演艺术家就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为表演艺术家,是传播者的权利。(注:在艺术家进行商业性质的表演活动时,艺术家是需要就其表演词曲事项,事先取得词曲作品权利人的表演权许可)。
表 演 权
表演权是词曲权利人就其词曲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之一,表演权的权利主体为词曲权利人,是创作者的权利。(注:一般情况下,非创作型的表演者并非词曲作品权利人,表演者并不享有词曲作品的表演权)。
录音制作者权
录音制作是将词曲作品表演记录或固定在载体上的过程,并产生了录音制品。录音制作需要使用词曲和表演,涉及要提前取得词曲权利人的许可或在法定许可时向词曲权利人付酬,以及事先取得表演者许可等事项,除此之外,录音制作还需要编曲、混音等其他人员参与。录音制作者权也是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
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通常由唱片公司、投资人或制作人享有。
录音制作者虽无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但在实践中,使用方仍需要正确标注录音制作者名称以及制作人等信息。
录音制作者的财产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注: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时,还应当取得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权利保护期限
权利保护期限是指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权利保护期限内,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权利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可以不经过许可和付酬即使用音乐。
词曲著作权保护期限
词曲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利除发表权外,保护期不受限制;
词曲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保护期:
在作者是公民时,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在作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限
表演者权的人身权利保护期不受期限限制;
表演者权的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期
录音制作者权的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音乐授权使用
音乐使用所需的授权,因使用方式不同而不尽相同。
比如:要网络传播一首已制作完成、尚在权利保护期内的音乐歌曲,那么,使用方至少要取得词曲作品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权之权利人的网络传播许可后,方可使用。
其他常见使用,今后将以专门的篇幅举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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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贾虹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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