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的拍摄制作离不开摄制组(剧组)。实践中,聘请主创之外的演职人员、租赁车辆、场地等,惯常以XX摄制组(剧组)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协议的签约方也大多是“XX摄制组(剧组)”,这是影视行业的惯例做法。
那么,摄制组(剧组)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摄制组(剧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摄制组(剧组)是为拍摄某一部影视剧而组建的临时性机构,通常由投资方或者承制方公司去申请或组建设立,这个临时性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摄制组(剧组)虽是临时性机构,但可以申刻公章,该公章应按照公安局的要求进行公章备案。
摄制组(剧组)对外签署的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摄制组(剧组)对外签署的协议,系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的协议,协议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建议特别注意
因为摄制组(剧组)并无独立法人资格,也不是独立的民事和诉讼主体,摄制组(剧组)对外签署之协议的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应由摄制组(剧组)背后的投资方公司对外承担,在相关诉讼中,应将这些投资方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
所以,与摄制组(剧组)合作前,建议事先进行必要的简单调查,尽量和最终承担责任的公司签约,或至少事先确认好摄制组(剧组)“背后”的投资方公司后,再行和摄制组(剧组)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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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贾虹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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