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股份转让款4万元,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到实际付清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须经鑫XX公司股东会通过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上述合同具备约定的生效条件。故该合同处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状态。鉴于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被告下落不明,故案涉合同生效、履行已不可能,合同目的因此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同在起诉前已经依法解除。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故本院认定案涉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1月1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转让款4万元及以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X与被告付X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自2021年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返还4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15元,由被告付X负担。其中,原告刘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付X应负担的525元缴纳至本院。原告刘X给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负担的690元付X直接给付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