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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古XX等与吴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07-17
2023年07月17日 | 发布者:罗文谦 | 点击:30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古XX  案件基本情况:  丁XX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XX保险昆山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300888元(334320乘以90%)...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古XX
  案件基本情况:

  丁XX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XX保险昆山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300888元(334320乘以90%);2、判决变更判决书第三项,吴X赔偿上诉人33432元;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丁XX损失共计111500元(该款汇至丁XX在中国农业银行偃师迎宾支行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7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古XX赔偿原告丁XX损失共计250740.03元(该款汇至丁XX在中国农业银行偃师迎宾支行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7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吴X赔偿原告丁XX损失共计83580.01元(该款汇至丁XX在中国农业银行偃师迎宾支行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7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昆山XXX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古XX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4元,由被告古XX、昆山X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48元,被告吴X负担416元。该款已由丁XX交纳,原审法院不再退还,被告古XX、昆山X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的1248元,被告吴X负担41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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