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为逾期利息统一按年利率20%的标准从2019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违约金不再主张。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姚XX向原告肖XX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姚XX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借期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视为借期内不支持利息。逾期利息,因双方的借条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违约金(总金额30%)两项,该两项之和已超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告主动调整原告主张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9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现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两项合并未超出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XX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二、被告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XX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2150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2150元缴纳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