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XX、于XX合伙协议纠纷案
2023-07-17
2023年07月17日 | 发布者:罗文谦 | 点击:3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原告(反诉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合伙投资款40万元,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原告(反诉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合伙投资款40万元,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交合伙经营的高新区狮山某奶茶店的经营原始财会凭证、原始业务单据及工资表并据此计算返还原告应得的利润。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12月16日庭审,经法庭释明,原告辩称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对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如果有盈亏,原告承担40%。2020年12月25日,原告书面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的合伙投资款40万元,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021年6月3日庭审,原告再次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合伙投资款40万元,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詹XX与被告于XX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双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双方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合伙协议第九条规定: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②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③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④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现原被告之间的合伙项目高新区狮山某奶茶店已经注销,双方合伙事业事实上不能完成。故双方合伙客观上已经终止。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终止后,合伙人之间应进行清算。本案审理中,经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合伙期间账目进行审计,因被告提供的基本资料原告不予认可,亦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可能不具备客观性及全面性而无法审计。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合伙项目的实际管理者,对合伙项目的盈亏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均系单方制作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且经委托无法审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因被告无法证明涉案店铺盈亏情况,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对原告返还投资款40万元。同前述法理,被告主张涉案合伙项目亏损162293元亦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起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确认自本案原审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236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XX400000元及利息2368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于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诉案件受理费73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被告于XX负担。原告詹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XX应当负担的部分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