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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与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7-17
2023年07月17日 | 发布者:罗文谦 | 点击:79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就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商铺西侧一部分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署的《上海市某商铺租赁合同》(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就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商铺西侧一部分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署的《上海市某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系争合同)于2022年8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的租金8,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5,500元、没收押金8,5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营业执照办证费2,000元、物业费65.45元;5.判令被告按照每日566.67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占用费(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注销为止);6.请求判令李XX支付邱X律师费5,0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邱X与李XX签订《上海市某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邱X主张2022年8月20日解除合同,李XX主张2022年8月11日交还了系争房屋。交还系争房屋的举证责任归于承租人,现李XX并无证据证明2022年8月11日将系争房屋返还,故本院对于邱X2022年8月20日收回房屋、系争合同于该日解除的意见予以采纳。李XX表示支付的8,500元为租金,但根据合同约定签署系争合同后第一笔8,500元为押金。本院认定李XX支付的8,500元属于押金,李XX应当按约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房租。李XX未举证证明出租方同意其延迟支付第二笔押金和后续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署后的第十五日,李XX应当支付第二笔押金,经邱X催告,李XX并未及时支付,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李XX。李XX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收押金和支付合同违约金均属于合同解除违约金性质,邱X主张的违约责任过重,本院予以酌情调整,8,500元押金由邱X没收取得,在没收押金的情况下,本院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房屋空置损失等因素,酌情再支持合同解除违约金8,500元。
  关于营业执照办证费用。办理营业执照属于邱X附随义务,因前手租客未及时注销营业执照导致邱X损失,邱X可另行主张,该费用不应由李XX承担,故对于邱X要求李海斌支付办证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占用费,李XX未及时注销或迁移营业执照,应当承担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邱X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本院酌情确定李XX应支付邱X逾期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占用费350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支出的律师费,但考虑到双方并未约定律师费金额,本院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由李XX赔偿邱X律师费3,500元。关于物业费,双方一致确认,李XX同意支付,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原告邱X与被告李XX签署的《上海市某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X支付房租8,500元;
  三、被告李XX在原告邱X处的房屋押金8,500元由原告邱X没收取得;
  四、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X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8,500元;
  五、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X支付物业费65.45元;
  六、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X逾期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占用费350元;
  七、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X律师费3,500元;
  八、对原告邱X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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