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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装修签的合同到底该如何定性

发布者:尹堃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75人看过


在最高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作为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又分出了九个第四级案由,其中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就属于其中之一。

如果从字面理解上来看,装修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理所应当的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等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法律规定。但是通过检索大量判例后发现,但凡涉及因装修产生争议的案件,法院大多倾向于将装修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从而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装修工程,可以分为一般装修工程和特殊装修工程。前者是对室内空间位置的改进、优化,在成型空间的基础上进行再加工。而特殊装修工程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建、扩建、新建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据此能得出,以上所指的“装修工程”专指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装修工程,所以一般的装修工程不应包括在其列。

对于一般的装修工程,最常见的就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考虑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同时兼有规模小、造价低等特点,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也从侧面认可了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承揽合同规定的观点。

最后,进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的承包人是否必备相应资质?不可否认,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确实有承包人需具备装修资质才能进行限制装修活动的规定。但是该《管理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并非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所以不具备资质进行装修可以依据《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承包人是否具备装修资质,以及装修的内容是否为《管理办法》所限制,均不会影响装修装饰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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