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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受伤的诉讼策略选择

发布者:尹堃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390人看过


工地施工,特别是需要高空作业时,如保护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发生坠落等事件。此时工人受伤往往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寻求救济?找谁索赔呢?

尹律师在此为大家介绍两种诉讼策略: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此种诉讼成立的前提是要把工人的受伤认定为工伤,而申请工伤的条件是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一般的律师往往会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但现实是,工地施工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同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往往是由他人自行招用,“用人单位”与工人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也不存在直接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想要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非常困难的。

照这么说申请工伤认定都很困难,那还怎么再谈下一步的索赔呢?

好在国家早就注意到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人的利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也就是说,当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该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在干活过程中受伤的,由建筑公司而非包工头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此尹律师也建议,建筑公司想要避免日后发生这种风险,最好投保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是指个人之间在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方请求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取消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新增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由此能看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已变化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虽然名称换了,但是责任承担没有改变,即只要是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的,便可以向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总结

工人在工地干活受伤,既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请求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虽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策略,但是其结果都可以使得工人获得赔偿。具体来说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的主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建筑公司,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主体则是雇佣者也就是包工头;

2、赔偿项目不同: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纠纷可以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等,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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