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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手后男友要回86万彩礼案,看恋爱期间单方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发布者:尹堃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422人看过


5月20日、21日,本应是大家脱单、晒幸福的日子,可是发生在徐女士身上的事情却让她高兴不起来。因为她最近收到一份判决书,法院判决要求其返还前男友86万彩礼。

原来,在与前男友俞先生恋爱的2年多时间里,男方为表爱意多次向其转账,5200居多,1万、6000都有,甚至还有一次性11万元的,寓意为一心一意。并且在此期间俞先生还为徐女士买了一辆40万的宝马代步,登记在徐女士名下。但是好景不长,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决定分手。但后来令徐女士没想到的是,男方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这些年来总共高达86万的彩礼钱。

对此,徐女士感到十分的委屈,因为在她看来这些钱都是对方自愿赠与她的,双方连父母都没见过,更没有谈婚论嫁,怎么能算彩礼钱呢?

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进行的钱款往来会被视为赠与,互相可不予返还。但是如果转账行为被认定为具有以下两种性质之一,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一、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主张返还借款

现实中,一方以借款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转账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对于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转账能否构成民间借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另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一方不能提供相应的借据、收条、欠条,或者结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话,那么法院很难会支持其要求返还借款的主张。

二、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款

婚约是男女双方将来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实约定。婚约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其按民间习俗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即所附条件改变时,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否则,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至于转账的性质属于单纯的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判例中法院大多倾向于结合转账金额大小、双方有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转账方自身的经济能力等做具体认定。

如果一方在与对方谈恋爱期间为其购买衣服、鞋帽、化妆品等物品或一方请对方吃饭、看电影等花销可以认定为单纯的赠与,而单日几千甚至上万的金额直接转账则明显缺乏无偿赠与基础,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在返还86万彩礼案中,一审法院正是在基于俞先生的转账行为符合附条件赠与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及正常的世俗道德观念。原被告之间产生的款项往来应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为之,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因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该款项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可要求解除赠与。以双方身份考量为前提,本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接受彩礼一方应予以返还。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目前,徐女士表示已经提起上诉,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本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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