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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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VS平台,由“熊孩子”巨额打赏网络主播引发的维权

发布者:尹堃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89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由于需要在手机上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小学生吴某经常使用其母亲张某的手机。一日,母亲张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在近一个月内向快手直播平台购买快币(虚拟货币)交易记录达147次,累计支付了100210元。随即张某夫妻选择报警,其后在联系快手直播平台无果的情况下,只得以吴某属于限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起诉平台要求返还上述财产。

原告主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

1、原告吴某无证据证明其操作涉案手机ID购买快币的行为;2、假设本案原告进行了打赏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在其母亲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3、假设本案是原告自己购买快币的,其购买行为也不是无效的。根据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争议标的虽然较大,但通过原告提供的支付宝收据看出,本案的充值并非是一两次大额充值消费,是几百次的消费,最高数额为698元,有的甚至是198元、6元、1元,被告认为小额的消费行为与原告年龄是相适应的,该充值行为是有效的;4、假设本案原告是在其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值打赏的,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将手机给孩子使用时应该严格看管,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出原告在10/11/12点还在使用母亲的手机,家长存在明显过错,家长自身未尽到法定的监护职责,是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与被告无关。综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充值是原告的自身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原告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原告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原告的监护人应当对原告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原告购币款60000元,尚在原告27×××08账号内的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由快币公司自行收回,如该快币已被使用,返款金额可相应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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