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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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公司法 |981人看过

    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多发生于公司纠纷案件,多发于因触发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规定、违反关于股份回购强制性规定、违反关于利润分配强制性规定及无效合同或合同无效条款等规定致使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之规定,对赌协议或条款不得约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将股东出资转出,以达到股东抽逃出资的结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为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同时协调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等目的,就民商事审判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疑难争议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明确了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将依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规定及禁止违反股份回购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规定及禁止违反关于利润分配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进一步统一了对赌协议或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思路,对于稳定交易,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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