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本次纪要对股权投资领域的“对赌”发布了审判指导意见,明确了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有效,但投资人请求履行受限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的原则。虽然会议纪要不是法律法规,也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其是全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指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对赌协议的概念及对赌形式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金融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通常系财务投资,并不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融资双方对于公司的信息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通过一些条款的约定来保障投资方的权益,并且激励公司及创始人尽最大努力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便成为一种有效可行的手段。对赌协议最早出现在二战时期,是华尔街推出的金融衍生品之一,之后逐渐被国际融资方和投资方认可并广泛使用,现在西方金融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完整的对赌协议运用体系。
在国外的投融资协议中,对赌协议是企业投融资活动和并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技术环节。投资方通过设定对赌协议,对企业未来业绩指标进行锁定,并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形成期权激励,最大可能地降低投资损失;融资方可在保持控制权的前提下获得低成本融资,实现企业的快速扩张。从操作层面看,国外投资机构一般采用“动态调整评估法”来评估企业价值。将企业价值与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挂钩,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去向、股票发行、赎回补偿等多个方面。
(二)对赌的形式
对赌协议或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大致包括了现金补偿、股权调整和股权回购三种形式。
1、现金补偿
使用现金补偿是最为常见的对赌形式。该方式主要约定当融资方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指标或非业绩指标时,融资方管理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方给予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补偿;反之,如果融资方完成了约定的业绩或非业绩指标,则投资方用现金奖励给公司管理层或创始人股东。
2、股权调整条款
该类条款也是较为常见的对赌形式。当约定的业绩指标没有实现时,投资方可以低价增资,或投资方可以无偿或低价从融资方股东受让公司股权;反之,投资方将无偿或低价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股权回购条款
该条款主要以公司上市作为对赌条件,如果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融资方、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将以投资方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融资方的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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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