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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入刑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75人看过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的规定,非法放贷入刑是被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具体的条文为第225条第4项,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非法经营罪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区间,相应的非法放贷构成的非法经营罪也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类。行为人如果非法放贷,但尚未构成“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属于犯罪行为。

非法放贷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对非法放贷行为的理解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对“不特定”的理解,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理解相同,即对于“不特定”对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1)借款人与出借人是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人或者单位;

(2)借款人可能随时增加。因此,向亲朋好友出借资金,母子公司之间出借资金不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但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构成非法放贷罪,要求实际已经向“多人”出借资金。对于“多人”,一般是指3人以上(包括3人)。因此,如果仅是向单一的个人或单位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不够犯罪。对于发放贷款的次数,笔者认为应以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数量为准。如果是签订了一个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然后分批次实际放款的,也应认为是1次放贷。并且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并不增加贷款次数,还是属于1次放贷。

(二)对“情节严重”的理解

    构成“情节严重”,要求以超过年36%的利率放贷,且达到一定的放贷数额、所得数额或放贷对象人数众多。具体而言,即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对于放贷的数额,应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对于砍头息,即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如何认定本金和利息,可能会存在争议。从民间借贷的民事审判角度,存在砍头息的,以扣除砍头息之后的金额为实际借款本金,并且按照这个本金数额计算利息。对应到刑事案件中,扣除砍头息之后计算为本金,是有利有弊的。利的一面是减少了放贷金额,不利的一面是根据已经实际收取的利息计算利率时,会提高利率水平。根据《意见》第5条的表述,“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但是“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砍头息”也作为利息计算,这样可能就不太合理了。笔者认为,应当将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资金认定为本金,并据此计算放贷额数和实际利率,同时“砍头息”不再作为实际收取的利息计算在内。

    违法所得的计算,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为准,也即所有的实际利息属于违法所得。应当注意,如果是在本金之外收取的实物,应当评估其价值,折算后计入实际利率。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即行为人以往的非法放贷行为,没有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均应在本次案件办理时计入。

    应当注意,放贷利率不超过36%的,无论放贷金额多少,放贷对象人数多少,都不构成犯罪。“非法放贷罪”本质上是制裁高利贷行为,也可以形象的称为“高利贷罪”。利率适当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金融借款有益的补充,不可能也不会一棍子打死。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再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是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放贷数额、所得数额或放贷对象人数增多。具体而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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