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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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中商事调解如何开展及完善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私人律师 |269人看过

    以东方和文化为基础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与诉讼及仲裁等方式相比,可谓更具天然的优越性。虽然调解制度在中国具备悠久的历史渊源,然而,如何将一项具备如此优越性的制度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发挥至极致,需要我们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一套完备的调解运营机制,包括调解工作开展规则、调解员选聘制度、调解结果确认及执行程序等。从工作开展方式来讲,除常规的现场调解外,一定条件下可以考虑成立网上调解中心,通过网络的形式展开调解工作,以减少当事主体的成本。

    在建立完备调解运营机制的同时,我们同样应当注意避免仲裁机制的悲剧在调解程序中重演,注重强调调解程序的自主度、防止调解程序过于繁琐和严格化。

    始终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鼓励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该调解机制中来,同时,结合参与国的实际和参与程度,合理分配一定的调解员名额,保证每一个参与国都拥有一定数额的调解员名额。

    建立一套组织形式自由但又极具执行力和管理型的组织,在该组织的管理下,鼓励参与国秉持“利益共享、义务共担”的原则参与调解机制,并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一定的奖励和惩罚举措,确保全体参与国对调解机制和调解结果的认可。

    以调解组织的名义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使得沿线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加入调解机制的优势和利益所在,鼓励越来越多的沿线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协助确认调解协议在各沿线国的效力、并帮助完成执行程序。

    总之,在当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司法话语权”问题,行动上,首先要研究和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平台,并积极宣传推广这一平台,选择适当的案例做成典型案例,使得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平台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商二界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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