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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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下可以减轻刑罚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264人看过


关键词:认罪、自首、谅解书、酒驾、交通肇事

案由:交通肇事

诉求:李**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环节,请求减轻处罚。

案情:20243201620分左右,被告人**酒后驾驶登记在女儿*名下、号牌为鄂AN××**小型轿车沿本市路成线向北行驶,当行至该线10km处时,为避让前方行人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号牌鄂A3××**小型轿车相撞,随后车辆失控逆时针旋转,又与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的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立即下车查看,因未携带手机便委托某拨打110120报警呼救,随后到附近亲戚家等候民警到场处理。胡某被赶到的医护人员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殁年80岁),近亲属支付医疗费1200元。

当日1749分,交警对李**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4mg/100ml;当晚2245分,李**被交警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同时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胡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引起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时,鄂AN××**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其左侧前部与前方对向行驶的鄂A3××**号小型轿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随后鄂AN××**号小型轿车呈逆时针旋转,右后翼子板与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状态的胡某发生接触。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律师代理李**

维权结果:最终法院认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事故发生后,**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法院在审理期间,**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进行沟通配合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最终只判了七个月有期徒刑,还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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