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伤认定申请表、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劳动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复议、劳动争议
案由:劳动工伤认定
诉求: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损失,并由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2020年5月12日,甲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工程的玻璃门窗、玻璃栏杆、百叶安装、外墙干挂、一体板安装及阳光雨棚的安装项目发包给案外人***。当事人从2020年8月22日开始,受案外人***安排在该项目从事焊工工作。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作业过程中因墙体内钢网缠住钻头导致其手部受伤,经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中近端粉碎性骨折。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2022年1月12日分别向案外人***及甲公司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2022年4月6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当事人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律师代理甲公司。
维权结果:最终法院认为,案外人***作为该承揽业务的承包人自行雇请当事人在案涉项目务工,当事人与甲公司之间不具备直接法律关系,且甲公司系发包案涉安装工程的业主,而非承包该工程的承包人,故认为***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律分析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