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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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犯到达哪种程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300人看过


关键词:名誉权、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名誉侵权

诉求:请求***公司立即停止在多个微信群散布诋毁其名誉言论的行为并在相关网站及全国性和**市级报纸显著位置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持续时间30天,赔偿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0元。

案情:李**被告公司的经销商,双方合作过程中,被告公司怀疑*****公司员工张某违规操作,将其他经销商的用户转移至**名下获取利益,**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大量用户,勾结同行,私自收取高额流量卡费用,绑架终端客户,造成其他经销商损失,扰乱GPS定位市场为处理此事***公司建立**利用流量卡诈骗举报群**本周进监论坛群,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视频,传播**张某狼狈为奸、非法牟利,金额逾千万,不断发布声明其构成职务侵占

律师代理李**

维权结果:***公司就**张某存在上述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和张某恶意传播其他经销商设备信息**账号下虽有其他经销商的设备,但无法确定该批设备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难以认定与**存在关联。在该情况下,***公司仅根据自身判断认定**勾结同行,对进行言语攻击,明显超出对**的行为表达意见的正常范围。***公司在其网站、APP发布公告,必然影响其他行业人员对**的认知,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确实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成立,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被告***公司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道歉声明。同时***公司的侵权行为已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对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根据***公司的行为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法院酌定由***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及律师费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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