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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的实务指引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2026-02-06

买卖合同作为最典型、最普遍的商事合同,其核心争议往往聚焦于产品质量问题。在绝大多数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争议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价款支付、违约赔偿乃至合同解除,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文旨在系统梳理买卖合同中质量问题的认定异议提出鉴定程序责任承担,为相关当事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清晰的指引。

一、产品质量问题 vs. 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在讨论具体争议前,必须首先厘清两个关键概念:

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产品提供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其基础是产品安全缺陷引发的损害。

买卖合同中质量问题:指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法定要求,构成违约。其基础是双方事先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责任形式以继续履行、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主。

核心区别:前者是侵权之诉,关乎安全与损害;后者是违约之诉,关乎约定与履行。

本文聚焦后者,即合同框架下的质量争议,其司法实践主要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异议提出的期限质量标准的界定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二、核心争议焦点一: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质量不符,须及时在约定或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否则可能视为质量合格。

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实务中对检验合理期间的把握较难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应综合交易性质、目的、方式、标的物特性、检验难度、买受人注意义务等因素,依诚信原则判断。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律师提示:买受人应重视验收程序,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避免因超期而失权。

三、核心争议焦点二:质量问题的界定与鉴定程序

当双方就质量是否合格产生争议时,如何界定标准并寻求权威认定?

1、质量标准的确定顺序

(1)合同约定优先: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合同明确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

(2)协议补充或交易习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有关标的物质量标准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出卖人说明作为明示保证:出卖人对产品性能、特征等的说明(如说明书、宣传资料)构成质量承诺,实际交付不符即属违约。

2. 质量鉴定的双重路径

(1)当事人自行鉴定

买卖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的,可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合同对单方委托鉴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未经对方认可不得直接采信。法院应审查鉴定程序、检材、方法及环境是否合规适恰。

(2)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买受人以质量瑕疵抗辩付款请求但证据不足的,可申请司法鉴定并预交费用。对此需要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当不申请鉴定的处理。买受人既不举证也不申请鉴定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坚持另案处理的,本案不予审理质量问题。审理期间可建议双方封存标的物。

二是鉴定申请的审查。应审查申请期限、关联性与必要性。如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未尽及时检验义务,法院应综合全案决定是否启动鉴定。标的物已过质保期或已使用可能无法鉴定的,应向双方释明后果并征询专业意见;确无法鉴定的,由举证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

(3)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买受人应就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举证。出卖人主张瑕疵发生在交付后的,应就此举证。买受人逾期提出异议的,还须证明其已按约定妥善使用、保管标的物;出卖人主张系买受人使用原因导致瑕疵的,亦应举证。

四、核心争议焦点三: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方式

不同性质与程度的质量问题对应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1、可补救的质量问题?

如质量问题可予修复或补救,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处理,即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物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2、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五、律师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对买受人:收货后立即验收并保留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必要时共同封样,避免证据灭失。

对出卖人:规范交付流程,完善送货单据(载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要求买受人签收确认;保留产品质量符合约定的证据。

合同订立阶段:明确约定检验期限、质量标准、异议程序及鉴定机制,从源头减少争议。

结语

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争议类型之一。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中树立证据意识、期限意识与合规意识。通过明确约定、规范流程、及时维权,方能有效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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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