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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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重大市政工程串标案中,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2026-02-06

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串通投标这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最常感到绝望的时刻,往往是看到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卷宗厚达数尺、言词证据似乎“环环相扣”之时。他们常问我:“林律师,这案子是不是已经‘铁板钉钉’了?”我的回答始终是: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任何看似严密的证据链,都可能在微观处存在裂痕。找到并撬开这道裂痕,正是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便是在一起标的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市政工程串标案中,我们如何通过精准打击证据链的薄弱环节,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最佳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初,华东某省会城市一项重点河道整治工程招标结束不久,中标结果便引发质疑。随后,公安机关经初查,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参与投标的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总(化名)立案侦查。指控的核心在于:A公司与其他两家投标单位B公司、C公司,在投标报价上存在异常协同,涉嫌通过事先串通,围标、陪标,使A公司以接近预算限价的高价中标,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案件因涉及重大市政项目,且招标过程曾被媒体部分报道,侦查机关投入了大量资源,言词证据方面,另两家公司的相关人员均作出了对李总不利的指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氛围凝重,似乎“定罪”已是顺理成章。

二、 辩护难点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进行了全面的阅卷。初步梳理,控方的逻辑链条看似清晰:

动机存在?:工程利润丰厚,李总有串标牟利的主观动机。

行为关联?: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技术方案的非关键部分存在雷同,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言词印证?:B、C公司的项目经办人(均被另案处理)指认,曾与李总或其下属在投标前“沟通”过报价事宜。

结果不当?:A公司中标价偏高,造成财政资金潜在损失。

尤其是指认的言词证据,形成了对李总不利的“证据环”。许多辩护在此处容易陷入与证人证言可信度的直接驳斥,但这往往收效甚微,因为证言本身在形式上难以直接被推翻。

三、 案件突破

我们决定改变策略,不直接否认“沟通”的存在,而是深入挖掘“沟通”的具体内容、性质以及能否与“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画上等号。这是辩护策略从“事实之辩”转向“法律之辩”与“证据之辩”结合的关键。

第一,精细化审查言词证据本身。

? 我们反复比对了几位证人的询问笔录,发现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所有关于“沟通报价”的指认,都模糊不清。证人只能说出“大概聊过价格不能太低”,但?无法回忆起任何具体的数字、计算公式、价格区间或者书面约定?。在串通投标的认定中,共谋的“具体性”是核心。这种泛泛而谈的“沟通”,完全可能被解释为行业内在投标前对市场行情、预算水平的普遍性非正式交流,与刑法意义上“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明示或默示合意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引入压倒性的客观证据——电子数据。?

这是本案的决胜关键。我们向检察院重点提出了调取和审查电子数据的申请,并获得了支持。通过对李总及A公司相关人员在投标前后关键时间段的所有通讯记录(微信、邮件)、公司内部OA审批流程、行车轨迹等数据进行 forensic 分析,我们得出了对当事人极为有利的结论:

无异常通讯?:  在指控的串通时间段内,李总及核心人员与B、C公司指认的对接人之间,?无任何电话、短信或可证明谈及报价的线上聊天记录?。所谓的“沟通”缺乏电子痕迹支撑。

内部决策流程完整?:  A公司的投标报价,经历了市场调研、成本核算、内部多轮评审的完整OA流程,所有决策节点均有记录可查,报价依据清晰,?未发现任何受外部指示或与他人商议的痕迹?。

行为轨迹无交集?:  物理行踪数据也未显示李总与相关人员在敏感时间点有过秘密会面。

我们向检察官强调,在当今数字时代,重大商业合谋几乎必然留下电子印记。本案中,言词证据的模糊性与电子数据反映出的“洁净度”形成了鲜明对比。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当客观的电子数据与主观的、模糊的言词证据冲突时,前者的证明力应当优先得到采信。

四、 案件的定性与沟通

在扎实的证据分析基础上,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起诉申请意见书,论证逻辑分层递进:

证据层面?:

全案证据无法形成闭合链条。指控依赖的言词证据模糊且无其他证据补强,而反证的电子数据则强力削弱了其可信度。案件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法律定性层面?:

即使存在某种非正式交流,其内容也达不到“串通投标罪”所要求的共谋具体性。投标文件部分雷同,在采用通用范本的市政工程中可能存在合理说明。报价差异更可能是基于各自独立成本核算的结果,而非协同作弊。

政策与效果层面?:

我们援引了中央强调规范招投标市场、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李总及A公司是本地有良好口碑的实体企业,若将此类证据不足的案件勉强起诉,不仅可能造成冤错,更会打击企业家的信心,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相悖。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在存疑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人权的体现。

在整个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与承办检察官保持了专业、坦诚的沟通。不是对抗,而是协助检察官厘清案件疑点。我们提交的证据分析图表和法律意见,实际上为检察官的审查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

五、案件结果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他们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总等人实施了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证据链条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2025年第三季度,检察院依法对李总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这份决定书,不仅洗刷了李总个人的嫌疑,也让A公司得以从刑事讼累中解脱,重回正常经营轨道。

本案总结

回顾此案,有几点启示可供同行与涉案家属参考:?细节是魔鬼,也是天使?:不要被庞大的卷宗吓倒。辩护的曙光往往藏在某一页笔录的模糊措辞、某份证据的微小时间差里。用“显微镜”精神阅卷是基本功。

在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中,全力寻找并挖掘客观证据(电子数据、书证、视听资料)的证明价值,往往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优秀辩护不仅是反驳指控,更是为司法官提供一个更具说服力、更符合常情常理和证据规则的“故事版本”与处理方案。将辩护观点融入对法律政策、社会效果的考量中,更能引起共鸣。当事人和家属在最困难的时候选择律师,是基于对专业的信任。这份信任要求我们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懂得如何在逆境中寻找并构建希望之路。

每一个不起诉决定的背后,都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细致、坚持工作的最好回报。面对复杂经济犯罪案件,唯有坚信证据的力量,方能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底线。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律师;? ?串通投标罪不起诉;? ?市政工程串标案辩护;?

?证据链突破口;? ?刑事辩护律师;?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围标串标案件处理;? ?企业高管刑事风险;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界在串通投标罪领域公认的深度辩护专家。其执业生涯专注于重大、复杂招标投标刑事案件,尤其在为涉市政工程、国企采购等领域的当事人争取
不起诉决定方面,拥有卓著的实战记录与理论建树。

林律师的辩护哲学以 “证据链的精细化解构” 为核心。他深信,在串通投标罪指控中,看似闭合的证据环往往在微观处存在裂痕。凭借对电子数据、言词证据证明力的深刻把握,以及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构成要件置于具体商业场景中审视的能力,他系统提炼出一套以 “挑战指控证据体系完整性” 为突破口的辩护方法论。本文所载的通过审查通讯记录、内部流程等客观证据成功瓦解模糊言词指控,并最终赢得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案例,正是其方法论的一次典型实践。

林律师的实务成果,多次成为业内处理类似“证据存疑”型串通投标案件的参考范本,被誉为在该罪名 “不起诉辩护” 路径上,兼具战略视野与技术执行力的权威律师。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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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