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189号
双方于201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女儿乔某乙出生。
被告于2014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言明“因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自觉愧对妻子女儿,被告保证今后不会再犯相同错误,如若再犯,存在任何形式的背叛出轨行为,则自愿放弃名下所有财产,归妻子与女儿所有。”
对于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于2014年2月9日出具《保证书》明示其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若再犯,则放弃名下所有财产。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仍存在婚姻不忠行为,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放弃之述的前提并不成立,本院根据双方意见及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等原则,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一审法院依法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2014)朝民初字第07259号
二审:(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73号
男女双方于201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9月15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内容为:“一、关于财产。1.许×的婚前财产为18万元人民币。其余的婚姻中的财产均为韩×的婚前财产。2.在婚后夫妻曾共同经营一店面,赔8万元人民币。婚后共同炒股赔4.5万元人民币,婚后共同所买在怀柔的一户农家院,许×愿无偿赠与韩×。3.夫妻双方在2012年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南里5号楼405的房产。首付款(含首期房款、中介费、装修费、税)均为韩×的婚前财产所付。购房资格为许×所有。二、关于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必须尽对对方的忠诚义务。双方均表示,自领取婚姻登记证后,不曾也不会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及暧昧及嫖娼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婚后财产。”
对于双方所签《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3年9月15日双方所签《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的认定,应当视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定,该协议中,部分内容涉及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客观情况,部分内容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对于双方结婚之前与结婚之后财产的客观情况,应当结合双方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现男方在诉讼中反悔,故不能认定该部分生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最后,一审法院依法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而许×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忠诚协议虽然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但仍然存在着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况,总体来讲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忠诚协议”约定了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内容,而对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二)“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以一方不得提出离婚为条件,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三)“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完全执行可能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利益失衡。
(四)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协议无效。
(五)“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以一方履行某项道德义务作为对价,因不能确定双方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忠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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