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梅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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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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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两个案例

发布者:彭梅芊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572人看过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

双方于2011年7月4日登记结婚,均系复婚,2011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于2011年7月2日订立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为防止婚姻再次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如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男方个人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b)双方共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女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依据婚前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该协议约定离婚后男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上述约定完全剥夺另一方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共有的动产平均分割,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根据该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男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04号

双方于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3日育有一子。婚后因一方出轨而产生矛盾,导致离婚。男方曾向女方方出具《婚姻承诺书》一份,约定: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乱搞暧昧关系,愿主动以30万元作为对另一方的精神补偿费。

法院认为:一方作出的保证书本质上是其作为过错方对另一方所做的损害赔偿的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男方的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约定30万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

最后法院酌定支持男方向女方支付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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