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梅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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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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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

发布者:彭梅芊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74人看过


2010)虹民一()初字第3841

   双方2007年12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500元,并可每月探望儿子两次。离婚后男方将儿子带到广西北海市生活,女方在2010年以无法探望孩子,且北海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水平均不如上海,将严重损害儿子的身心健康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孩子的抚养应从有利于生活和学习的稳定出发。女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孩子随男方生活期间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事实存在,孩子迁移至北海生活亦不必然导致其生活条件的下降。故女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难以支持。

 

(2018)沪0117民初6554号

男女双方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2月生育儿子,2013年2月双方在松江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儿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支付每月抚养费400元至18周岁。

2016年下半年,女方从男方那将儿子接过来共同生活,随后在2018年6月,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

在庭审中,孩子提交书面说明,要求随女方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孩子已超过十周岁,且本人要求随女方共同生活,法院对其意见应予以采纳,因此对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应予支持。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后,男方应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至18周岁止。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发〔201812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38.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备注:2018年由10周岁改为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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