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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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归买家所有并进行了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发布者:王天瑞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483人看过


问:我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某种原因,张某没有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但我们已经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产权归我所有,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请问我能基于该公证书内容取得该房屋产权?

答:是不行的。《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可以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通过公证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即使该公证书已经载明了房屋归属问题,但并经变更登记,买家还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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