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孙某驾车与行人赵某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孙某未投保交强险,此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否应由二人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
不是。首先应由孙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由二人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者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即使赔付受害人所收到的人身、财产损害,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规律也规定了事故责任分担的方式和情形。因此,机动车所有者没有投保交强险既属于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简单说,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主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限额外部分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