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以下情形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证劵公司、保险公司)外,公民、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
所以王天瑞律师提醒您,进行网络或者银行贷款时,应当审查出借方的资质以及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相关约定,按照上文所述,如出借方属于不受民间借贷规定调整的主体,则出借方及借款方签订合同的利率约定不受最高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5,4)的调整,超出部门很有可能属于有效约定,审查不严有可能对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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