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倩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原告追回维修款项26万余元!

发布者:刘倩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5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维修款261103元及利息(利息以2611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日,被告因业务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授权原告作为其特约服务站,代理产品维修及售后服务事宜,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应按季度结算费用,而从4月至10月被告无故拖欠维修服务费共计26110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原告宇马惠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特约服务站协议书》,约定甲方(某科技公司)授权乙方(某汽车公司)作为四川地区某科技公司一级特约服务站。协议生效后,某汽车公司以特约服务站的名义从事某科技公司在该地区的所有维修、保养业务。某汽车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维修记录表、走合保养卡、索赔结算单、故障件及增值税发票寄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审核后按季度予以结算费用。协议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某科技公司与某汽车公司对2021年4月-9月期间维修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共同确认2021年4-9月期间某科技公司应付维修款257019元。2021年9月30日,某汽车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发出催款函,催收该笔款项,载明请求被告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相应款项。2021年10月,双方确认10月维修费为4084元。事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酿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维修结算清单,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被告某科技公司与原告宇马惠共同确认2021年4月-10月尚欠维修款261103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维修款261103元以及从原告催收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时间以原告发出的催款函时间届满次日即2021年10月21日开始,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点五倍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约定,于法无据,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汽车公司维修款2611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