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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XXX
被告∶北京市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联系方式∶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查阅、复制被告2015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被告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12月登记为被告股东。原告为了解被告的真实经营状况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查阅被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但被告予以拒绝,且未提供合理依据证明原告行使相应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及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现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张X(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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