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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12345678。
被告一:李四,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12345678。
被告二:王五,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12345678。
诉讼请求:
2、 判决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3、 判决两被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日止;
4、 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在居间方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名下共有的位于【】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5年10月1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按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迟迟不肯与原告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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